泰國設廠不是先找地:外資該照什麼順序評估
多數企業評估到泰國設廠,第一件事是看地、問價格、比較工業區。這很自然,但順序反了。
地點和價格是第三個問題。前面還有兩個問題要先回答:你的業務,外資能不能做?你的製程,這塊地能不能做?這兩題沒有答案,看再多地都可能白看。
第一件事:你的業務,外資能不能做
外資到泰國,身分上就不是本地人,權利不會和本地人完全相同。每個國家都有保障本地業者的制度,泰國也一樣,主要依據是外商法(Foreign Business Act B.E. 2542,簡稱 FBA)。
先釐清一個常見誤解:到泰國投資,不是一定要找泰國人合資。泰國沒有法律禁止外商設立全外資子公司,FBA 限制的是「特定業務」,不是「外資身分」。
FBA 把受限業務分成三張清單:
- 清單一:完全禁止外資經營。
- 清單二:涉及國家安全、文化與自然資源環境的業務,須經部長許可並由內閣同意。
- 清單三:泰國業者尚未準備好與外資競爭的業務,須經署長許可並由委員會同意。
製造業不是整體被限制,但清單裡確實有製造類項目,例如清單三的碾米與米穀粉製造、清單二的甘蔗製糖。所以不能只憑「我是做製造的」就下結論。
要對照 FBA,至少要先把四樣東西講清楚:
- 商業模式:賣給誰、怎麼賣、有沒有附帶服務或買賣行為
- 製程:從原料到成品的每一個步驟
- 產品:最終產出的是什麼
- 廢棄物:製程會產生什麼、怎麼處理
這四項不只用來對照 FBA,後面的選址和各項許可也都會用到。
第二件事:你的製程,這塊地能不能做
確認業務可行之後,才進入選址。選址要先看這塊地在法規上允不允許你的工廠,再談價格和交通。
泰國的土地用途分區,主要依據是城市規劃法(Town Planning Act B.E. 2562)。工廠類型是由原料、製程、成品與用途來判定,某些類型的工廠不能設在某些分區,所以必須在選地之前就先確認。
也就是說,同一塊地,A 產品的工廠可以設,B 產品的工廠可能不行。用途不符,最後就拿不到營運許可。
所以選址前一定要先確認:這塊標的物依城市規劃法的規定,能不能做你要做的事。
第三件事:這塊地,外資怎麼合法取得
如果打算買地或持有廠房,要先知道外資有哪些合法取得土地的途徑。關鍵在於土地是否位於 IEAT 管轄的工業區內。
在 IEAT 工業區內
可依 IEAT 法第 44 條,申請持有工業區內的土地。前提是已先取得 IEAT 的土地使用許可。
不在 IEAT 工業區內
要先完成 BOI 投資獎勵申請,之後才有機會依投資獎勵法第 27 條申請持有土地,範圍由 BOI 認定。取得 BOI 資格不代表自動可以買地,必須在獎勵證書核發後另外提出申請。
兩種途徑取得的土地都綁定事業本身:IEAT 區內的外資若停止營業或轉讓,須在三年內處分土地;BOI 途徑則是一年內。
- 依據
- IEAT 法第 44 條
- 前提
- 先取得 IEAT 的土地使用許可
- 停業或轉讓後
- 三年內處分土地
- 依據
- 投資獎勵法第 27 條
- 前提
- BOI 獎勵證書核發後另外申請
- 停業或轉讓後
- 一年內處分土地
另外要注意,土地取得和工廠執照是兩件事。拿到地之後,工廠執照還要另外申請。各項許可的實際申請順序,會另文說明。
順序錯了會怎樣
這三件事有先後關係:業務不可行,選址沒有意義;用途不符,取得土地也沒有用。先看地、先付訂,等於把最貴的決定放在最前面,卻把最基本的確認留到最後。
結語
評估泰國設廠,建議照這個順序:
能不能做 → 能在哪做 → 怎麼取得
在簽約或付訂金之前,先把商業模式、製程、產品、廢棄物整理出來,做一次法規對照,後面的每一步都會比較踏實。
法規依據
- Foreign Business Act B.E. 2542(外商法)
- Town Planning Act B.E. 2562(城市規劃法)
- Industrial Estate Authority of Thailand Act B.E. 2522 第 44 條(IEAT 法)
- Investment Promotion Act B.E. 2520 第 27 條(投資獎勵法)
本文為一般性說明,個別案件仍須依實際業務內容與土地條件判斷。
需要個案評估,可參考 cyatw.com;泰國端執行,可參考 cyathai.com。
